一老板心软同意职业禁忌不调岗,被处罚了
“ 廖某某在职业健康检查中,被判定为“噪声作业禁忌”,企业将他调岗至没有噪声的收料员岗位,但没过几天,廖某某因为工资低,工作不习惯等原因,请求回到铲装岗位,并表示以后身体不好他自己会承担,老板一心软,又想着招人不易,就同意他回到铲装岗位工作了。”
杭州拱墅区某企业老板丁某某,
最近收到了一份罚单,
他有些想不通:
明明是员工自己提的请求,
我心软同意了,
最后怎么还是由我来买单呢!
丁老板是不是被“冤枉”了?
看过来龙去脉再来评说......
2022年12月的一天,拱墅区卫生监督所收到了一份来自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患者廖某某,原为拱墅区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员工,被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
此为廖某某原来的工作场所,其从2008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一直从事铲车工的工作,2022年9月,因为企业停工停产,全面裁员而离开,自行到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做噪声聋职业病诊断。
2019年和2020年廖某某做过噪声和粉尘的职业健康检查,2019年检查结果是耳朵听力不太好,2020年检查结果是噪声职业禁忌,但企业未给其调离铲车工岗位。
对此,企业方给出的说辞是2019年廖某某查出听力不太好后,有安排其去噪声复查,但他自己后来没去,单位当时也没有继续关注这件事情。
2020年9月廖某某在职业健康检查中,被判定为“噪声作业禁忌”,企业将他调岗至没有噪声的收料员岗位,但没过几天,廖某某因为工资低,工作不习惯等原因,请求回到铲装岗位,并表示以后身体不好他自己会承担,老板一心软,又想着招人不易,就同意他回到铲装岗位工作了。
因为廖某某耳朵不好,后面几年企业都没有安排他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平时遇到卫生监督部门来检查,就会给廖某某打电话,让他躲起来。没想到单位停产停工了,他说自己耳朵不好向单位要钱,还自己跑到职防院去做职业病诊断了。
该企业在2020年9月明知廖某某为“噪声作业禁忌”的情况下,继续安排其在料库铲车工岗位从事存在噪声危害的铲装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违法行为。
因该企业在知道廖某某2019年11月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需要进行噪声的复查而未安排复查的情况下,继续安排其在料库铲车工岗位从事存在噪声危害的铲装作业,至2022年12月廖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涉及廖某某的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故该违法行为的追溯时间应为五年。
鉴于该企业目前因拆迁已停产停业,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最终对该企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以及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复查措施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给予罚款6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不但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手段。切勿像本案当事人这样,不但防治措施不落实到位,还自作聪明企图瞒天过海,最终害人害己吃罚单,你说值当不值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