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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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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三同时)(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预评价意义】:

    1、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预测危害因素种类及浓(强)度----通过类比法等手段预测项目建成后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种类及强度;

    3、源头控制职业病----通过专业建议使项目建成后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正常运行,避免发生职业病。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预评价时机】:

    项目可行性论证及设计阶段

    业务流程:接受委托→收集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拟订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内审→现场采样/检测→实验室分析→编制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修改报告→专家组长确认→提交报告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三同时)(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控制效果评价意义】:

    1、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源头控制职业病----通过专业建议使项目建成后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正常运行,避免发生职业病。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控制效果评价时机】:

    项目试运行阶段

    【业务流程】:

    接受委托→收集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拟订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内审→现场采样/检测→实验室分析→编制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修改报告→专家组长确认→提交报告

    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现状评价意义】:

    具体因素----通过质谱分析等多种手段明确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种类;具体数据—--通过现场检测明确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浓(强)度;具体问题—--通过防护设施检测等手段明确作业场所存在的问题;具体对策—--通过综合分析改善存在问题,降低企业风险。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现状评价周期】: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一次

    【报告时间】:

    自采样结束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状评价报告。

    【业务流程】:

    接受委托→收集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拟订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内审→现场采样/检测→实验室分析→编制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修改报告→专家组长确认→提交报告

    4、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定期检测)

    【检测评价意义】:

    全面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与浓(强)度,发现存在隐患,保护工人健康;为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提供素材;为职业健康体检提供依据。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评价周期】: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每年一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时间】:

    自采样结束之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报告。

    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业务流程】:

    接受委托→收集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拟订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内审→现场采样/检测→实验室分析→编制检测报告→技术负责人确认→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