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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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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都哪些分类?

    (一)输配水设备


    1、管材、管件。

    2、蓄水容器。

    3、无负压供水设备。

    4、饮水机。

    5、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


    1、环氧树脂涂料。

    2 、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3、丙烯酸树脂涂料。

    4、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


    1、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2、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3、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


    1、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2、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3、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02

    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提交哪些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生产有关材料;

    1、产品材料及配方;

    2、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

    3、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4、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属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该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

    5、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还应当提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复印件。

    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3、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4、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5、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三)产品检验报告。

    03

    涉水产品生产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2、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3、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4、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5、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6、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7、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8、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9、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最低处设置地漏。

    10、生产场所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场所,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空调系统的生产场所,新风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剧毒气体、窒息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报警及通风设施。

    11、采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12、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x,其它场所不应小于100Lx。

    13、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例如排水管材、非供饮用水处理、工程使用的净水、防腐、防渗等材料)共用。

    14、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的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卫生、无毒、无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毒。

    15、涉水产品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的要求。

    16、水质处理器 (材料)的生产场所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场所和设备。

    17、水质处理器(材料)的装配(包装)区入口处应设更衣室,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生产场所入口处和生产场所内适当的位置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18、在贮存、使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应设置事故冲淋、洗眼设施。

    19、生产区厕所应设在生产场所外,保持有效防护距离,并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04

    从业人员有哪些卫生要求?



    1、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水产品生产。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

    4、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直接接触涉水产品和原料。

    5、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它有碍涉水产品卫生的活动。

    6、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穿戴整洁,不得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需穿清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